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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负责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相关信息的发布和情况通报。及时掌握卫生保障工作动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组织协调对重大活动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前和活动期间市容卫生、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对重大活动指定的接待单位、活动场所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审查、确认工作。
  (三)根据活动的卫生保障级别,派出监督人员驻点值班或进行巡查。
  (四)执行规定的报告制度,负责食物中毒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控制处理工作。
  (五)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卫生保障工作信息。
  (六)依法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近期本地区(呼吸道、消化道、虫媒、介水)传染病监测资料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口岸传染病监测资料,提出疾病预防工作意见。
  (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指导接待单位制定卫生保障方案。
  (三)负责接待单位公共场所、用具、用品、食品及其原料、生活饮用水和病媒生物等的监测检验工作。
  (四)按照卫生保障工作方案,派员驻点值班、巡查。
  (五)负责接待单位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及有关用具、用品的消毒技术指导以及活动场所范围内的杀虫、灭鼠技术指导,负责疫点终末消毒工作。
  (六)负责可疑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疫情上报;必要时,对活动参与者群体健康状况分析和统计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方案,担负保障对象的医疗救护任务,包括活动现场、接待(服务)单位的医疗救护及急危重病人的转送和收治、传染病病人的诊断与隔离、治疗等。
  (二)按照有关要求,派出驻点医疗小组。
  (三)派出专门医护人员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部门要求的保障工作。
  (四)发现可疑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病人,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保障工作机构报告,协助调查并保留呕吐物、排泄物等生物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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