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保障:地级以上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内容包括:监测、留样,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巡查,根据实际情况派出监督人员、医护人员、疾病控制人员驻点值班。
第六条 重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于活动前30天向活动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保障的书面要求;活动范围跨地区的,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党和国家领导参加活动的卫生保障由相关部门在活动前3-5天按有关程序通知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
第八条 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向承担卫生保障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具体承担任务的单位提供重大活动的背景资料(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所、人数、规格、食宿日程安排等),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卫生保障工作。
(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意见,选择符合卫生规范和要求的接待单位。
(四)成立卫生保障小组,制定卫生保障责任制。督促接待单位落实各项卫生保障工作方案和卫生措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理突发卫生事件。
(五)提供卫生保障工作条件、设施和卫生保障所需的经费。
第九条 接待(服务)单位是卫生保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卫生保障工作方案、卫生工作规范和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技术标准和卫生规范,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保证食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和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三)落实专职的留样人员,按规定做好食品的留样工作。
(四)组织落实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五)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或整改意见。
(六)提供卫生保障人员开展工作必需的服务场所和驻点场所以及其他基本条件。
(七)满足在特定条件下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期间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和控制、医疗救护保障工作,根据需要成立临时卫生保障领导机构。
(二)按照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级别,组织制定保障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