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卫[2006]2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重大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保障活动参与者卫生安全和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 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技术指导、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包括如下的工作内容:
(一)设立临时卫生保障工作机构。
(二)制定卫生保障工作方案。
(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保障。
(四)医疗救护工作的准备、实施。
(五)传染病(包括呼吸道、消化道、虫媒传染病)流行期间非常措施的准备与实施。
(六)对重大活动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分为三级:
一级保障:在我省举办的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会议),国际性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来宾在我省期间的卫生保障工作。内容包括:监测、餐检和留样,派出监督人员、医护人员、疾病控制人员驻点值班。
二级保障:国务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在我省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内容包括:监测、重点食品的餐检和留样,派出监督人员、医护人员、疾病控制人员驻点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