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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条 招标人根据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建立履约考核制度。
  第五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级及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中标人的其它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和抽查。
  在年度考核和抽查中发现中标人有违约行为的,将依合同对中标人做出限期整改、收回经营权、没收部分甚至全部履约保证金等不同处理。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结束前中标人须提供整改报告,由招标人组织复核。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没收中标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10日内收回中标人经营权,交给替补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一)逾期不投入营运的;
  (二)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后,未能根据筹建各方所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在标志牌起点或终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或控股方未将经营权授权给该公司的;
  (三)擅自终止、放弃或转让经营权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五)违法经营,被依法取消经营权的。
  违反本条第(一)、(三)项的,同时取消其竞投资格2年。
  替补中标人获得经营权的,其年限为原经营期剩余年限。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在经营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在实际投入满1年后申请终止经营权的,经招标人批准,可以终止。终止经营权后,中标人应立即交回标志牌,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予以退还。收回的经营权可交给替补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由替补中标人经营的,其经营年限为原经营期剩余年限。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或中标无效,并取消其竞投资格2年;给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人或评委串通投标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据《招投标法》进行处理。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但未回避的。
  第五十七条 因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过错导致招标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县际、县内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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