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范性要求的;
(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四)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不是真实有效的。
第四十四条 评标程序:
(一)审阅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二)评委质询;
(三)评委认定废标或评分;
(四)评定和计算投标人各自的评标分;
(五)将招标人代表核实、确认后的标前分和评标分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合计得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
(六)按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
(七)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参加评标的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由公证部门公证、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监督。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和推荐中标人中有不公正的情况时,可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并立即向交通行政监察部门报告;经交通行政监察部门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确认评标报告的,应当场宣读评委评标结果;如各方对评标专家的公正性和整个评标过程无异议,则当场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否则应在评标结束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并报交通行政监察部门备案。确定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它落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有关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提出的承诺要求在中标通知书指定的地点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及有关手续。所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逾期不签合同,视为擅自放弃经营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
招标工作结束15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替补中标人资格自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负责保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保留其商务文件正本一份,投标书正本、副本各一份;替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保留其商务文件和投标书的正本各一份;其余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15日内自行领回,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回的,招标人将予以销毁。
第六章 履约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中标方案投入经营,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妥营运手续。
中标人可将客运班线使用权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自有营运客车应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并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质量信誉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得转让给其它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