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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的,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后,须根据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在中标班线起点或终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的公司符合中标线路许可条件的,中标线路的经营权属于该公司。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筹建经营实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注册地不在招标线路起点市或终点市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一类班线经营资格。该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将客运班线使用权委托或授权其在中标线路起点市或终点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分公司或全资和绝对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51%以上)。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一)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同责及以上事故的;
  (二)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三)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曾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业整顿的。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15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并同时告知其它投标人,但不得向其他投标人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招标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的通知、答复应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确认已经收到。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招标人发出的通知、答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四)查询被确定为废标或未中标的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
  (三)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电子信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投标书组成:
  (一)商务文件
  用于审查投标人资格,并评价投标人基本情况,确定投标人标前分。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人经营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及反映投标人投标前一个经营年度的服务质量情况、安全状况、经营行为等基本情况的资料,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二)投标书
  用于评委确定投标人的评标分。主要包括:竞投的经营方案与服务质量承诺方案、措施及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承诺时的经济赔偿方案,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商务文件和投标书进行封装,并分别在提交商务文件或投标书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不足3个且符合许可条件的,不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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