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便民、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以下情况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
(一)新增的市际经营权;
(二)新增同一班线申请人达到3个及以上的省际经营权;
(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重新投放市场的经营权;
(四)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招投标的其它经营权。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年度发展计划和招标项目的确定。
(一)市际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具体程序按《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第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二)省际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协商制定,具体程序如下: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同时征询起点市运管机构的意见;
3、公示期间,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可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运输企业还可在意见中同时提出听证申请。意见应加具企业法人印章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提交:
(1)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当面提交;
(2)从运输企业专用传真机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传送。对非专用传真号传送的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意见必须包含以下要件:
(1)有利害冲突的班线名称,起讫站点和配客点;
(2)有利害冲突班线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车辆实载率;
(3)发生利害冲突的描述。
4、公示期间,同时接受其他经营者相同班线的申请。收到相关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
5、对公示期间提出听证申请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视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或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并组织听证。
6、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协调听证后决定新增的班线,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目的地省运管部门的意见。对目的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新增,且同一线路申请人达到3个及以上的班线,列入年度发展计划,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不足3个的,在同等条件下,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先后顺序确定经营者。
(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确定招标项目。
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经营权的招标人。
与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定对省际经营权实行联合招标的,则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省际经营权的共同招标人。
第九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人必须在全省性媒体和广东省交通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招标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