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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运[2006]877号)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省交通厅对《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办法》(粤交运函[2003]421号)进行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评分标准及说明》,并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1.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评分标准及说明

广东省交通厅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1:
  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的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市际经营权”)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省际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
  市际、省际客运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市际、省际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标志。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为6年,经营权期满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配发的标志牌由经营者交回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是指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水平及竞投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等为评价内容,通过招投标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一种方式(以下简称招投标)。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际、省际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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