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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办法》的通知

  退役士兵申请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须提供当年退役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院校所属管理部门,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院校)》(附件1A)或《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院校)》(附件1B)。
  第九条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
  退役士兵因部队建设需要,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本人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但本人须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退役士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报名的,民政部门应提供便利。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应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附件2)。
  第十一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核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予核准通知书》(附件4)。
  退役士兵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学校发的入学通知书,携带入学通知书所要求的证件证明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退役士兵报名申请资格核准,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表》(附件5)和《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附件6),并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1月20日前完成汇总工作,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1月底前分别向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供全省参训名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共同下达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局应在每年3月底、9月底前完成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的核实和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的工作。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完成对实际入读人数情况的汇总和上报省民政厅的工作。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创建全国和全省双拥模范城(县)考核的内容,制订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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