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士兵登记表》及《士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等手续不全的;
(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证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五)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六)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三条 省民政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协调省有关部门工作;
(二)提供当年全省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
(三)确定全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名单;
(四)与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培训计划;
(五)与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院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六)指导、监督市、县(区)民政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工作;
(七)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市、县(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
(二)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三)预测辖区当年退役士兵参训人数;
(四)负责辖区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资格核准工作;
(五)确认年度退役士兵在学人数等有关情况;
(六)与劳动保障、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对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条 民政部门在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深入到每个退役士兵家中,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动员退役士兵参加培训。
第六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通过家访进行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并于每年5月底前,由地级以上市汇总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供当年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
第七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每年退役士兵回乡期间,安置地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场所,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
第八条 市、县(区)民政局应把办理培训报名方法、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