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201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和奖惩机制,上级政府要定期考核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对重点工作实行专项督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2.进一步落实各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电力、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进一步落实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火灾防控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1.认真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2007年6月底前,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城市及中心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抓紧制(修)订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上级政府不得予以批准。
2.积极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城市建设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技术装备不足的问题。在城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开发区、工业区的规划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