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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方案经审定后,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立项审批和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开工后,管理局要加强跟踪监督。工程竣工时,由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评估验收。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现有办公用房中调配解决。确有新建、扩建、翻建、改建需要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能建设。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凡在省级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须经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工程,应报经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常维护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对所使用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每两年书面报告管理局。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质量、安全、装修装饰等情况定期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确需进行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前,向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项目申请。管理局根据维修项目数据库对项目方案申请进行鉴定评审,统筹研究维修项目,确定年度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项目建议计划,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列入办公用房维修计划的部门、单位,须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提出设计方案,报经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立项审批和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开工后,管理局要加强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时,由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评估验收。
  没有列入计划的维修项目,各部门、单位不得实施。不能因使用单位和使用人的变动,重新投资装修。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维修的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筹措资金,组织实施。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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