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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须报经管理局批准,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

第四章 调配和使用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由管理局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须履行办公用房的申报登记手续,并与管理局签订使用协议后,可按协议条款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的办公用房由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情况核定面积。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新建、新购办公用房的,必须在迁入新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交出原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原办公用房。确需继续使用的,须经管理局批准。
  对机构、人员编制和业务内容、范围作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调整办公用房面积,调整出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部门和单位,其使用的办公用房按照相关政策经确认后予以调整、置换或划转。撤销部门和单位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上交。
  各部门、单位交、退、调整、置换出来的办公用房由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超过核定面积的,超出部分应缴纳租金。租金的收取、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长期闲置的,管理局可收回重新调配使用。确需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须报经管理局批准。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应首先向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由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该单位办公用房的需求状况,统筹规划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
  第十八条 管理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组织评估论证,审定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和开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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