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规划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负责新建新购办公用房项目申请的审定、设计方案的审核和工程的监督检查、联合评估验收。
(四)统筹计划办公用房的维修,负责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专项性维修项目申请的审定、设计方案的审核和工程的监督检查、联合评估验收;负责日常维护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报废、长期闲置等办公用房的处置。
(六)办公用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承担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职责,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各部门、单位第一行政责任人是办公用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完成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
(二)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并按年度上报使用情况。
(三)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制定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使用档案。
(四)协助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做好办公用房的建设规划、维修计划;负责计划本单位办公用房的需求,提出建设、维修改造意见和方案,办理项目的设计、申报、资金筹措和工程施工等事宜。
(五)配合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做好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单位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应共同组成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属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 管理局以省政府名义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的使用权登记。产权证由管理局统一负责管理。
(一)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省政府名下。
(二)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单位提供办公用房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置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省政府名下。
第八条 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由管理局提出申请,昆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昆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予以办理。
第九条 管理局要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