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64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改进我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管理的通知》(云厅字[2006]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省级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省政府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政府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 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均属省政府所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表省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办公用房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权属统一的管理方式。
各部门、单位履行相关使用手续后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分级负责管理办公用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管理局负责对办公用房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和合理调配。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的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建立产权管理档案。
(二)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与各使用部门、单位签订协议,对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