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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常住人口调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常住人口调查制度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5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云南省常住人口数据,客观反映人均指标及城镇化水平,建立健全常住人口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常住人口调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常住人口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按照国际标准,一定时期内的人口平均数应该是同期平均常住人口。我国在核算制度中也规定,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人口数都采用常住人口。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在计算人均指标时,省、州(市)均采用户籍人口数据。在改革开放初期,户籍管理比较严格,流动人口比较少,常住人口数与户籍人口数之间差距不大,采用户籍人口数据计算人均指标,对客观反映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影响不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地区间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常住人口数与户籍人口数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采用户籍人口数据计算人均指标,已难以客观地反映人口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省、州(市)宏观调控和制定人口政策的需要。人口大量流人的地区,人均指标容易被高估;人口大量流出的地区,人均指标又往往被低估。此外,由于不同地区所采用的人口数据的口径不同,部分流动人口往往在计算地区人均指标时被遗漏,也影响了地区人均指标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建立常住人口调查制度,保证省、州(市)、县(市、区)常住人口数据衔接,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施我省“十一五”规划、开展县域经济综合评价将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人口数据支撑。
  二、常住人口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常住人口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所有抽中调查点的全部人口进行调查登记。每年调查一次,根据我省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经验,每次调查需抽取样本12万户左右,涉及全省16个州(市)的40万人左右。调查于每年11月1日进行。
  三、常住人口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
  常住人口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和流向等。具体调查内容由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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