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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7.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滚动结存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应急救援设备购置、交通工具、队伍装备、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损耗物资补充等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级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并配合有关部门争取中央支持。各级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力争事前预算、事后审计结算,审计结算后的实际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9 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保障必须坚持大卫生观念,集中全社会的相关资源,按社会协作的形式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项目经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设备装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7.10 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队伍和应急处理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询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倡导群众以科学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及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医疗机构、省卫生监督所要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群众咨询服务。旅游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应增设英语值班电话。
  7.12 法律保障
  省法制办、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法规修订意见,逐步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制保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规规章,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3 预案准备和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本预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省卫生厅应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全省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卫生厅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一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预警地区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并启动预见性预警的地区。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录

  9.1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区域协作机制
  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效率,降低处理风险和成本,按照应急处理中“存量资源整合利用为主、增量资源适当补充为辅”的原则,建立事发地区周边协作圈和中心协作圈机制,进行分级动员、协作支援应急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之间、乡(镇)之间要打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以政府或部门协议形式,建立周边协作机制,确保距离最近、时间最陕、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伤病人员救治工作。
  全省建立以昆明、玉溪、曲靖、大理为中心,覆盖周边州(市)的多中心区域协作圈和卫生防疫屏障。
  滇东方向:建立以曲靖市市级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为中心,覆盖昭通、曲靖2个市的中心协作圈和卫生防疫屏障。
  滇西方向:建立以省地方病防治所和大理州州级医院、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血液中心为中心,覆盖大理、迪庆、丽江、怒江、德宏、保山、临沧7个州(市)的中心协作圈和卫生防疫屏障。
  滇南方向:建立以玉溪市市级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为中心,覆盖玉溪、西双版纳、思茅、红河、文山5个州(市)的中心协作圈和卫生防疫屏障。
  滇中方向:建立以昆明市市级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为中心,覆盖昆明、楚雄、玉溪、曲靖4个州(市)的中心协作圈和卫生防疫屏障。
  执行跨地区应急救援任务时,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事发地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9.2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
  义务报病员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能力,熟悉社区环境,群众关系良好,生活工作稳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每个居民委员会和每个村民小组应聘用一名义务报病员。义务报病员均为兼任形式,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聘用,无固定工资和编制。
  义务报病员负责及时向基层防保组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当地发生的可疑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性事件和其他可疑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帮助上级派出人员开展调查核实。
  义务报病员不承担由于专业水平局限而漏报、错报的法律责任。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报告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义务报病员予以奖励。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义务报病规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义务报病员和义务报病制度的管理,指导义务报病员工作;基层医疗机构防保组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负责与义务报病员建立定期联系,提供工作帮助和指导。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义务报病员提供定期培训与报病奖励。报病奖励金额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定标准,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全省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义务报病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9.3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9.3.1 传染性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规范
  有传染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伤病人员,原则上一律在事发地区有隔离条件的县(市、区)、乡(镇)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病区)隔离治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轻症病人可由基层医疗机构和现场疾病控制工作队设立家庭病床隔离治疗。
  必须转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救治的危重病人、特殊病人,须经上一级应急救援专家会诊后,由转入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厅批准,并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在严密监护条件下,由转出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业人员、救护车护送,按规定时间、线路转运。转运车辆及乘员完成任务后,必须到转入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返回。
  9.3.2 非传染性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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