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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疾病控制中心要实行数据信息三级核准制和领导签发制,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报告。
  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应建立定期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省级信息交换由省卫生厅协调。
  7.2 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应急支援主要以3种模式进行。一是现场应急救援。以年富力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现场处理、紧急救治、疾病防控、分类转运等现场处理工作。二是专业性应急救援。以专业机构中经过训练、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处理工作。三是指导性应急救援。以事件密切相关的高级专家为主,主要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应急支援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逐级组织支援。专业性应急支援和指导性应急支援主要由省、州(市)级专业机构组织。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培训和演练
  7.3.1 队伍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青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放射性损害6个专业队和省级转运医疗队,每队20人左右。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性疾病(传染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非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和重症病人转运医疗队,州(市)级每队10人左右,县(市、区)级每队5人左右。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公立医疗机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备应急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云南省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配置建议目录见附录9.5。各应急小组(医疗队)应装备必须的医疗设备和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建10支-20支省级常备应急工作队(组),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省级各综合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组建4支省级转运医疗队,承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症伤病人员、特殊伤病人员转诊护送任务。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组建5支省级卫生监督应急队,依行政授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任务。各州(市)、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人员、技术、设备等情况,每单位组建不少于3支应急工作队,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支持、协助上级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本级应急救援专家库和专家评估组。应急救援专家库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紧急救援、实验检测、信息、计算机、化学、微生物学、物理学等相关专业高级专家。专家库之间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应急救援专家库中挑选熟悉技术业务和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包括行政领导、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定专业专家在内,能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求,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评估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急队伍实行集中管理,编队进入“战时”状态,按照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3.2 培训和演练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州(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应急队伍的培训。
  各地要坚持计划培训与临时培训相结合,以计划培训为主;系统学习与实战演练相结合,以系统学习为主;短期轮训与长期进修相结合,以短期轮训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应急队伍培训工作。省卫生厅指定实力强、专业对口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培训和演练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4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加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省卫生厅负责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储备应急资源。
  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医疗救治核心体系和紧急医疗救援网络。一是加强紧急救援机构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应继续加强紧急救援中心建设,并与区域内综合医院急诊科组成急救网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紧急救援机构。二是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加快省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进度,各州(市)、县(市、区)要继续加强传染病院(区)建设,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边境一线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三是加强核心医疗救治机构建设。加强省级和中心协作圈内核心医疗救治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应急设备设施装备。省卫生厅要依托省级医疗机构,逐步建设省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化学品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各州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核心救治机构中预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治床位,储备一定数量应急设备、物资,充实应急救治人员,保障应急救治工作。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全省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水平。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省、州(市)、县(市、区)各建立1个-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每个边境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个相对封闭、易于管理、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设立留验观察室应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意见,防止区域污染和感染扩散。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从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管理及服务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从有关部门、单位中抽调。各级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7.6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各州(市)血液中心、基层血库应建立血液应急储备基数制度和稀有血型资源共享制度,建立能满足4小时新采供10000毫升血液的义务献血员资料库,建立备用稀有血型献血者和义务献血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各型血液的最低储备。云南昆明血液中心负责牵头建立全省稀有血型资源共享资料库。
  7.7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
  7.7.1 储备目录、计划
  省卫生厅按照“基础物资、专用物资、特殊物资”3个类别确定《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省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省经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省财政厅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各州(市)、县(市、区)卫生、经济、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保证应急物资储备。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卫生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见附录9.4。
  7.7.2 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线分级储备、区域重点储备、省级保障储备相结合的分级储备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应急专业技术机构中建立一线定点实物储备制度,保证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同步到位,保障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在确保物资储备基数的前提下,一线应急物资可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中周转使用,减少过期损耗和自然损耗。应急处理消耗的和合理损耗的物资,由卫生、审计部门核定后,商经济、财政部门及时补充。昆明、大理、思茅、红河、曲靖5个州(市)应建立应急物资区域性储备中心。省人民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以协议形式委托医药公司和生产厂商进行二线实物储备,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委托储备物资目录由省卫生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落实。储备困难或易过期损耗的应急物资,由省卫生厅和省经委以协议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厂家进行生产能力储备。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省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协议生产厂家按质量标准和生产计划启动生产。极少使用但较为重要的应急物资,由省卫生厅制定储备清单,进行生产企业、销售公司、联系方式等信息储备。开展中毒、放射、生化事件应急处理的特殊救治药品、设备、试剂,应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救治基地医院中分级储备,全省统一调配使用;常用救治药品、设备、试剂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分级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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