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适时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按照“4.2. 1”规定,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决定成立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报告情况。省卫生厅按照“4.2.1”规定组织落实防控措施,根据需要请求卫生部支持。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要求落实工作。
4.6 应急资源调集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本级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逐级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应急力量不足,可启动区域协作机制,依次组织动员周边县级、本州(市)级、中心协作圈内州(市)级、省级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理。省级应急力量不足,请求国家级力量支持。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跨州(市)和省级应急储备物资调集。
5 应急处理
5.1 应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
坚持“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坚持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5.2 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由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指挥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组建现场指挥所,迅速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信息收集、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理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责成省卫生厅立即组织事件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在30分钟内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作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责成卫生、公安、交通、民航、铁路、民政等有关部门,在2小时内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责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理;责成省气象局在60分钟内提供未来24小时至72小时内的事发地基本气象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责成省通信管理局在2小时内形成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分别启动州(市)级、县(市、区)级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启动本级应急处理工作。
5.3 现场处理
5.3.1 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与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现场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现场处理工作;省级以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本级现场指挥所。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州(市)级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
各级专业技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3.2 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理结束,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理总结报告,上报省卫生厅。
5.3.3 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5.3.4 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不同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防控队伍应尽可能建立现场临时实验室和配备快速检验检查设备,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5.3.5 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责,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危急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理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指挥所集中建档。
5.3.6 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下一级疾控队伍要服从上一级疾控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
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集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5.4 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人民政府依法对疫区实行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民政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观察人员等强制隔离。
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组织指挥撤离。需撤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启动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多县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州 (市)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州(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州(市)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中心城市或有关州(市)范围内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的州(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由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省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各级应急避难场所提供紧急避难。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在省级组织的撤离过程中,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撤离地区和庇护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助保障;省民政厅负责提供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和紧急避难场所安排;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撤离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省公安厅、武警云南省总队负责疏通撤离通道、维护撤离地区和紧急避难地区社会治安;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撤离所需经费;省新闻办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通信保障。
5.5 应急队伍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