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7)发布和通报信息:在授权范围内,由省卫生厅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8)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4.2.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国际交流,及时查明病因,明确诊断。
(5)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省卫生厅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省疾控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7)按照要求组建本单位内部应急工作队伍。
4.2.4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1)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5 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
(6)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6 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2.7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调集自身技术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口岸、通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进展情况。
4.3 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非事发地应根据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预见性预警分为: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三级。
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或通航的城市已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难于控制并出现扩散趋势。
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或通航的城市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非直接接壤或非毗邻的地区、也无通航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
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非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或无通航的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
预见性预警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准确收集事发地相关信息,动态调整本地预见性预警级别。当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威胁转为现实威胁后,即应撤销预见性预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强度和影响,决定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本地的潜在威胁消除后,应适时撤消预见性预警,及时恢复常态工作。
启动预见性预警后,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地应急人员、物资、预案的准备工作;加强相关疾病或高危因素的监测和报告,根据预警级别建立专门的信息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必要的主动干预措施,防止事件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设立临时交通或边境检疫站(点),开展交通或出入境卫生检疫;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开展群防群控,落实义务报病制度,强化相关信息收集和监控。
4.4 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现场处理同时进行。事件评估分县(市、区)级、州(市)级、省级三级评估。县(市、区)级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要指派本级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县级评估组作出初步评估报告和全面评估报告,及时向县级、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评估组参与现场评估并指导县级评估组工作。州(市)级评估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初步评估报告和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并向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厅在收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省级专家评估组,赴现场和救援地开展评估工作。省级评估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理情况应及时向省卫生厅做出初步评估报告,在实验分析结果出来后4小时内完成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并向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厅收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报告时,要立即召开省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结果,尽快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4.2. 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州(市)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尽快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州(市)级应急预案。州(市)级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指挥机构,重点组织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防控地区划定、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4.2.2”规定开展工作,重点组织专家评估事件、组织应急救援、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州(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加强信息收集和沟通,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主要是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散。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重点是应急资源调集、防控区域划定、应急物资保障、人员救济安置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支持。省卫生厅按照“4.2.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重点是组织事件调查和综合评估,动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发布事件信息。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的要求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