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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军区:负责驻滇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驻滇部队及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支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云南省总队:负责组织驻滇武警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1.3 现场应急指挥所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所成立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科普宣传等防控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及时报告。
  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业技术机构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应急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应急处理重要决策论证;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专家评估组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落实应急处理工作。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提供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工作。
  省级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培育核心救治专业,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省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省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昆医附一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医疗救治任务。昆医附二院承担重大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第一人民医院承担重大食物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第三人民医院承担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省级其他综合医院承担重大非传染性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省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监督,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省级有关卫生专业机构:省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所和省疾控中心,承担重大传染病、地方病、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防治、科研任务;负责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各级畜牧兽医站和动植物检疫机构,承担动植物检疫和动物疫源性传染病监测、防治、科研任务,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检,由省卫生厅指定单位及人员进行。
  2.4 区域协作机制
  县(市、区)及乡镇之间,要打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以协议形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作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全省建立以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大理州为中心的4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作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区域协作机制见附录9.1。
  启动区域协作机制,首先动员距离现场最近的县级应急力量,依次动员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力量、州(市)级应急力量、中心协作圈州 (市)级应急力量、省级应急力量、国家级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云南省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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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部 │←━━━━━━━━┥全国应急指挥部┝━━━━━━━→│国家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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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专│   ┌────┐             ┃            ┌──────┐
│业技术│←━━┥省卫生厅│←-----------------------┃----------------------→│ 省有关部门 │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
│机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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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州(市)应急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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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州(市)卫│←----------------------┃----------------------→│州(市)有关部│较大事件
│专业技│   │生局  │            ┃            │门     │
│术机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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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县(市、 │←----------------------┃----------------------→│县(市、区)有│一般事件
│、区) │   │区)卫生 │            ┃            │关部门   │
│专业技│   │局   │            ┃            │      │
│术机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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