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5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业技术机构
2.4 区域协作机制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
3.5 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4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3 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4 事件评估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4.6 应急资源调集
5 应急处理
5.1 应急处理原则
5.2 应急启动
5.3 现场处理
5.4 现场救济与人群疏散程序
5.5 应急队伍撤离
5.6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5.7 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原则
5.8 信息通报
5.9 应急反应终止
5.10 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6.3 社会救助与保险
7 应急处理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培训和演练
7.4 应急体系建设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7.6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7.7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7.8 经费保障
7.9 技术保障
7.10 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询
7.12 法律保障
7.13 预案准备和修订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区域协作机制
9.2 义务报病员制度
9.3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9.4 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
9.5 基本装备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控制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我省或多个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或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霍乱发生流行,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州 (市)。
(4)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未造成扩散。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县(区、市)以外的地区。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例以上病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 5例以上病例。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发生。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例-9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4例以下。
(9)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10)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州(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人-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3例-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