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新品种研发。抓紧制定云南省花卉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条例,争取在2007年颁布实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促进企业和花农按照国际市场规则创新和发展。坚持自主选育与国外引进并重,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引进和生产花卉品种,加大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的力度,完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花卉新品种研发体系,增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好云南丰富的野生花卉资源,并依法加大保护力度。到“十一五”末,力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花卉新品种达到 60个以上,其中1/4的新品种形成规模化生产。
(二十四)着力扶持重点企业和花农合作组织。选择50户重点花卉出口企业,利用其品牌和技术优势,聚集稳定的专业农户,形成重点企业+种植大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对重点花卉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的花卉投资项目和贷款贴息,优先安排国家和省对花卉生产、物流、出口重点环节的补贴,优先安排种球种苗进口免税指标,优先提供贷款担保、信息咨询、国际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经营机制灵活、分配机制合理、凝聚力强的花农合作组织。每年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重点花农合作组织的发展,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带动广大花农提高花卉种植水平和增加经济收入,力争“十一五”末 90%以上种植鲜切花的农户进入花农合作组织。鼓励花卉出口重点企业与花农合作组织建立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稳定合作关系,形成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互为促进的花卉出口良性运行机制。
(二十五)加强花卉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出口导向型花卉产业重要性的认识,把促进花卉出口列入议事日程,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来抓。省级建立花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花卉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花卉出口的重点州(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努力推进各项工作。为使花卉产业发展和运行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确保我省花卉产业全面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更名为云南省花卉产业办公室,继续行使《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工作意见的批复》(云政复[199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花卉出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9]249号)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文件明确由原省花卉产业联合会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能。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当地的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明确花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花卉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创新管理服务方式,确保花卉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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