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合作,积极争取金融信贷扶持,建立低利率、长周期的林业贷款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等林业投融资改革。参照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政策,扩大面向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争取保险部门扩大森林资源资产保险的新品种,提高林农的抗风险能力。

  (十四)保持政策连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当时政策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被集体收回的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原主。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顺延5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业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应适当收取林地使用费。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予以恢复。

  改进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集体林地可以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经营模式,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实行有偿转让经营,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优先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收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及用于公益事业。

  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法律政策但在转让程序等方面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合同,应在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政府和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协商解决、补充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十五)调整林业经济结构,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加快发展林浆纸一体化产业、生物质能源林产业、特色经济林产业、林化产业、非木材产业、木材加工业、竹藤产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产品深加工利用业、特色森林旅游业等产业;积极培育市场前景广阔、关联度强、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林业龙头企业,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支持林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技术、产品升级,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企业竞争力;充分发挥林地的综合经营优势,加大林下资源培育与开发力度,提倡林农间作、庭院林业等多种经营方式,尽快形成林产业发展新格局,发挥林业在农村脱贫致富中的重要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