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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在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时,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改革方案必须报经乡(镇)政府审核和县(市、区)政府批准,确保改革的规范性。

  --坚持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防止片面追求进度。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

  三、改革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六)改革的范围。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商品林。包括:非天保工程区的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天保工程区的集体人工商品林木及宜林荒山、荒地等。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要通过改革,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以稳定完善;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的,一并予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和纳入国家天保工程区的天然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七)改革的内容。落实经营主体的“四权”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明确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在稳定完善林业“三定”的基础上,通过承包经营、折股量化、股权到户(联户)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木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核发林权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放活林地经营权。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以林农为主的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多种经营,推进林业生产的规模化。

  落实林木处置权。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对集体、个人、企业经营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业主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即报即批。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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