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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云发[2006]19号 2006年9月14日)


  为充分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用林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云南实际,特作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云南是我国的四大重点林区之一,林地面积广、森林覆率高、活立木蓄积量大、林种资源丰富,林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在可持续发展中居于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林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林业改革,强化森林管护,加强生态建设,加快林产业发展,林业呈现出经济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进入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对林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建立和巩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加快山区发展步伐,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已成为时代赋予林业的重大历史任务。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我省林业用地中集体林地占较大比重。改革开放后,通过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扩大林业经营自主权和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但由于部分集体林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原因,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要素向林业的集聚,导致森林资源质量不高、林种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粗放,林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变。为此,必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增强林业活力、加快林业发展、有效持久增加农民收入的迫切要求,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开发的客观需要,是缓解林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治本之策。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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