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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范围,规定了建设工程确认抗震设防要求的程序,完善了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监测措施,健全了地震救援救助体系,是我区防震减灾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制度,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等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查论证和审批重点防御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会审,查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生命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强震动观测设施;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列入定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对经鉴定需要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加固。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尽快改变农村民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加强农村民居和公用设施的地震安全工作,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建设、科技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发推广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能够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建筑材料,提供抗震技术咨询,培训农村建筑工匠,指导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的民居,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必须的地震避险场所的紧急疏散通道,设置必要的避险救援设施,安排地震救援资金和物资筹备,提高地震应急救助能力。
  四、监督检查,确保《办法》贯彻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项防震减灾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交通、建设、水利、地震以及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检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进行验收,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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