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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在区外发生涉及我区公司和机构的突发事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自治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宁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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