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或实施意见,将儿童发展目标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纳入公共事业发展,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并作为本地区和职能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之一,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完成。
三、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儿童发展方面的工作职责,每年要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监测评估工作。要强化督促、检查职能,探索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审等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
四、各级政府要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力、经费保障。要将《规划》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情况逐步增加重点、难点目标的专项经费。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儿童做好事、办实事,共同促进《规划》的实施。
五、坚持分类指导,建立激励机制。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实施《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监测评估
一、各级政府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儿童发展的状况和变化,准确评价实施效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和调整工作计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动员提供资料。
二、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
(一)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儿童规划监测评估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批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定期编制监测统计报告,发布监测统计成果;根据监测评估结果,考核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规划》各项可量化的目标要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的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