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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市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用于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需要。

  鼓励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及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助和资助。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管。扶贫、农业、审计、物价、统计、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宣传。为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市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2007年社会救助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健全工作体系,保障组织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切实加强工作力量,落实保障资金,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复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接受申请、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张榜公示等具体工作。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构的工作运行经费,确保正常运转。

  (三)抓好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务必于2007年1月底前制定出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公示、发放等制度,3月底前完成保障对象审批、发证和救助金发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坚持按月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要规范档案管理,分级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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