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农村特困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8.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七、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村民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年度复查、按月发放”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确定救助金额,并填发《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组织发放,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财政直发制度,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参加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的公益劳动。
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每年应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复审,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
八、资金保障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际需求,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从2007年起,对贫困区县(自治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