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一年内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不得重复救助。
五、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保障标准既要体现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按照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原则,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2007年,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元/年人。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要突出保障重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和一、二级重残人员每年增加120元的救助金额。
六、收入计算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
2.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助)、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