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渝府发〔2006〕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关于构建和谐重庆的决定,现就我市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重庆,推进富民兴渝。
二、目标任务
已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永川市和经开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其余区县(自治县、市)从2007年1月起,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保障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原则。
四、保障范围
凡持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