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火灾
(一)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积极推进镇(乡)、村社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镇(乡)总体规划和村社建设规划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二)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建设和消防需要,新建或整治一批水源设施。对有供水管网的村镇,要设置市政公共消火栓,无供水管网的要利用江河、水库、山平塘、蓄水池、地下水等水源修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取水口。要结合镇(乡)村道路改建,在道路净宽、净高、荷载等方面要尽量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规范建设,从源头上防控火灾。各地要有计划地改造连片集中、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的农村住宅大院,鼓励和引导农民向规划建设的居民点适度集中,逐步实现农民住房砖混化。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开发建设审批程序,加强镇(乡)建设项目的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坚决查处农村建筑中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灭火救援体系
大力推动以地方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镇、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的要求,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10万、年GDP1亿-5亿元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镇(乡)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十一五”期间,在“千百工程”示范村、推进村和经济较发达的行政村逐步建立“一室一队”,即一个消防室、一个配备有必要的灭火装备的义务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