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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新农村消防工作的目标。到“十一五”末,在我市基本实现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基本形成覆盖镇(乡)的农村火灾防控网络,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火灾亡人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二、认真落实责任,构建农村消防工作新格局

  (一)加强领导,切实推动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将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和康居工程建设内容,使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经济社会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要将公安消防部门吸纳为当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由镇(乡)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村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现群防群治。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统筹谋划、同步推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编制评审基本要求》(渝农委组发〔2006〕6号),加强对农村地区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批。建设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和《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的要求,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将推进农村消防建设纳入基层组织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把农村消防管理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和平安乡镇建设活动。镇(乡)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水利部门要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建设农村地区的消防储水和取水设施。各级公安机关要牵头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明确村委会消防职责,强化自主管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要协助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协助政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灭火疏散演练,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改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村民 “自我教育、自我防范、自我管理”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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