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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2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新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农村普遍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监管体系不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消防宣传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引发各类火灾事故,带来不稳定因素。据统计,2001-2005年,全市农村地区共发生火灾2143起,死亡148人,伤136人,直接财产损失2068万元,分别占全市总数的14.7%、51%、28.6%、27.4%,农村火灾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保持农村防火安全形势稳定,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新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镇村具体负责、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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