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疫检验。凡进入屠宰场宰杀的家禽需经产地检疫方可入场;宰杀过程要按规定做好宰前和宰后检疫,并出具合格证明加封检疫标识。检疫不合格产品严禁上市并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要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经检验合格的禽类产品实行凭两证两章出场制度(禽类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合格印章)。
(四)屠宰流程。屠宰的基本工艺流程是笼箱输送、活禽吊挂、宰杀、沥血、浸烫、脱羽、取内脏、胴体冲洗等。具体要求:宰前要绝食、饮水;宰杀放血要完全;烫毛水温控制在60-70℃之间;禁止使用沥青、松香进行褪毛;严禁使用脏水宰杀及对禽类进行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腹腔开口不宜过大,内脏取出后,体腔应冲洗干净,体表要做到无变色、无外伤、无毛、无血污。
(五)上市管理。集中屠宰的禽类产品,由具有禽类批发经营资格的销售商批发、配送到农贸市场、超市、摊点及餐饮业等,禁止在试点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超市、餐饮业、食堂宰杀活禽。
(六)收费标准。屠宰加工服务费的收取,由县经贸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后下达。检疫费收取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处罚依据。对违反规定擅自宰杀禽类或对禽类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经贸主管部门分别参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和第
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擅自宰杀或收购或销售染疫、病死、变质禽类的,由农业、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试点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建立试点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工作由县经贸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经贸部门负责牵头开展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做好禽类集中屠宰场的选址、布局规划,抓好禽类集中屠宰场的日常监管,查处私宰禽类产品的行为;农业部门负责做好禽类产品屠宰检疫工作,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禽类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查处非集中屠宰产品上市等不法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负责禽类产品加工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食堂监管,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或不具备卫生条件要求的加工经营行为。
(二)方案制定。由试点县经贸部门提出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试点方案内容应包括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部门职责及实施步骤,明确屠宰场所设置规划、设置条件与程序、检疫规程、屠宰工艺、收费标准、产品上市管理、执法分工与处罚办法等相关内容。试点方案应广泛征求同级农业、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做到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