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6〕121号)
泰宁、古田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关于开展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6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首批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在泰宁、古田县开展,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加强和规范禽类屠宰管理行为,防止禽类疫病在屠宰环节传播,确保禽类产品消费安全。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县2006年底前要达到以下目标:通过禽类集中屠宰加强检疫工作,有效防止禽流感等疫病在屠宰加工环节传播;城区禽类集中屠宰率达到90%以上,禽类产品上市检疫率达到95%以上;城区农贸市场、超市及公共场所活禽宰杀现象得到禁止;销售染疫、病死、变质和注水的禽类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试点工作,为今后我省全面推行禽类集中屠宰提供经验。
二、试点要求
(一)试点范围。试点区域为泰宁、古田两县县城城区,禽类集中屠宰品种为城区上市的鸡、鸭、鹅及其产品,根据实际也可增加免类及其产品(以下统称禽类)。
(二)场所设置。试点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城区或周边设置1-2个集中屠宰场所。设立条件应参照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规定,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环保条件。屠宰场所要有独立的屠宰车间、待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及相应设施。禽类屠宰场所与交易场所要相对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