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规范自身管理行为。
  第七条 被监督对象在财政监督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拒绝财政部门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并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者财政监督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职权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政府采购活动;
  (六)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督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复制,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监督对象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四)被监督对象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