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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2006)
*注:本篇法规中的“七、《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十、《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梁保华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 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
  第七条修改为:“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沿海的鳗鱼苗的捕捞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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