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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梁保华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的决定
根据《
宗教事务条例
》等有关法规,决定将《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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