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熟知本地人文、地理环境,耐心解答乘客提出的问题,当好向导,维护行业及城市形象。
第三十三条 就近右侧上下客,无挑客、拒载、甩客等行为;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擅自招揽他人同乘。
第三十四条 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孕乘客上下车,协助乘客装卸行李并提醒下车乘客检查有无遗失物品,拾到乘客物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上缴所在企业或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运营中遵守交通规则,不强行超车,不逆行揽客,不疲劳驾驶,不在车内吸烟;在站点经营的,应当服从管理,按序发车。
第三十六条 交接班或暂停运营时,应当摆放暂停运营标志,交接班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第三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按时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和经营者组织的服务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学习及社会公益活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勇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敢于见义勇为。
第二节 经营者服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
第四十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接受社会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维护行业形象。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设施完备、运营证件齐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出租车辆。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消毒制度和座套、头枕套清洗制度。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关心爱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为出租汽车驾驶员配备统一工装,每年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查体一次。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检查制度,对出租汽车的运营设施,安全卫生、对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