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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公布《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车辆安全卫生、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条 车外蒙皮平整完好;前后保险杠、车身装饰条光亮无缺损。
  第二十一条 轮毂护罩齐全完好。
  第二十二条 刮水器传动机构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刮刷工作时平稳无冲击,确保前方视野良好。
  第二十三条 行李箱内清洁、无影响乘客放置行李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无自动开启现象,门锁牢固可靠。
  第二十五条 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车内外张贴广告和乱贴乱挂饰品及与运营服务无关的标示物。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车辆的电路、油路、燃气设施、灯光、刹车等设施进行检查。电线无老化龟裂,灯具安装牢靠,完好有效;燃油管路、燃气管路固定牢靠,无松动泄漏;刹车制动系统安全有效。

第四章 行业服务规范

第一节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检查;随车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并放置在证架内;配齐票据、零钱;不得将出租汽车交与无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八条 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服务中提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文明用语“五句话”:您好,请上车;请问去哪儿;请付…元,谢谢;请带好随身物品;再见,欢迎再次乘坐),会进行简单的英语会话。
  第二十九条 上车系好安全带,并提醒前排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三十条 正确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收费时唱收唱付,有零找零,无零让零,主动给乘客提供发票;计价器失准时,及时停运并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路线运送乘客,并按乘客需求使用音响、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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