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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公布《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车辆安全卫生、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第七条 车厢内照明设施齐全,性能良好。
  第八条 租价标签标有起租价格、车公里租价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粘贴在车身右侧后窗玻璃内侧下沿,清晰完整。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架固定在仪表盘右上方,式样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 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其使用功能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计价显示符合物价主管部门运价政策,固定在仪表盘右上方(资格证架左侧)。
  第十一条 空车待租牌正面底色为红色,标有白色“空车”字样;载客时放置于水平位置,待租时立起正面朝前,固定在计价器左侧,夜间灯亮。
  第十二条 车内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防劫设施,车厢内前排座位安全带齐全有效,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并按规定位置放置。
  第十三条 车辆空调、音响齐全有效,车门把手完好。
  第十四条 车厢内座椅完好,配备整洁的座套、头枕套。
  第十五条 其他运营设施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更换车辆的运营服务设施。

第三章 车辆安全卫生规范

  第十六条 车辆技术状况应当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年度审核、技术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车内饰件完好、清洁;座套、头枕套定期更换,保持清洁卫生,无破损;底板完好;车厢内干净、整洁、无异味;整车每周消毒一次并有记录。
  第十八条 车身外观清洁完好,玻璃明净,雨雪过后六小时内清洗干净。
  第十九条 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小于1.6毫米,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轮胎帘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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