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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公布《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车辆安全卫生、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公布《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车辆安全卫生、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将《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车辆安全卫生、行业服务规范》予以公布。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ОО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车辆安全卫生、行业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化管理,保障我市客运出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及建设部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车辆运营设施规范

  第三条 车辆更新符合市政府的准入政策和条件;尾气排放达到本市环保部门的检测标准。
  第四条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服务设施包括标志、顶灯、空车待租牌、计价器、照明、消防、防劫、租价标签、资格证架、安全带、经营者名称及监督电话。
  第五条 标志置于车身前门左右两侧,部位相同,标志图形、颜色符合国标规定,保持清晰完整。
  出租标志正下方喷涂经营者名称(个体工商户喷涂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编号),监督电话喷涂在车身后门,与经营者名称在同一水平线上,字体、字号、颜色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 制式顶灯正面标有经营者名称,反面显示“TAXI”和行业主管部门监制字样,安置在车顶前部中央,保持完好,夜间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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