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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交通部门:负责源头单位的调查工作,确定重点进驻企业,并上报省交通厅予以公布。落实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建立有关的管理制度。市内四区相关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其他各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市交通局的指导;
  (二)公安部门:配合交通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打击“车霸”、“货霸”,为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三)工商部门:配合交通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具体协调解决交通部门进驻有关企业中所遇到的问题;
  (四)国土资源部门:配合交通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具体协调解决交通部门进驻矿山企业等所管辖企业中所遇到的问题;
  (五)水利部门:配合交通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具体协调解决交通部门对河道取沙企业实施相关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安监部门:配合交通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具体协调解决交通部门进驻化工企业中所遇到的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市联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考核和检查,确保工作组织领导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治超工作采取的新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有关要求推进这一工作。工作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保重点、保畅通、保安全,维护合法经营,保障运输需求。
  (二)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公正执法,廉洁高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有关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工作程序、监督电话等内容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长效机制。要以《办法》为依据,按照“搞好试点、突出重点、积累经验、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完善,逐步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的长效机制,尽快使我市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以及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工作组办公室(电话:88968686-68081,传真:8866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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