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国有农场(包括国有林场、茶场、畜牧场、渔场等),纳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
(一)继续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5年,我省全面免征农业税,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已经全部免除。2006年,原向农场职工收取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包含农业税的国有农场,应通过核减承包费等形式将取消农业税政策进一步落实到职工。
(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负担。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负担予以免除。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形式,将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负担的好处直接补贴给农场在职职工(不含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
农场职工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负担免除后,不得通过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加重职工负担。从2006年起三年内,各国有农场必须确保内部承包费(不含向社会发包部分和国家规定增加的社保资金部分)标准不提高,职工农用土地、水面资源(不含职工参与社会竞标取得资源)和基本工资(生活费)不减少,职工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和农场农业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农场因职工社保支出增长等因素,确需提高内部承包费或实施其他涉及职工负担权益事项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省属国有农场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税改办备案。
国有农场职工要增强权益保护意识,享受的补助应当优先用于交纳或补交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三)规范国有农场和职工的利益分配关系。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职工的其他收费项目。改革后,国有农场向承包农业用地职工的收费,原则上限定为土地承包费,主要用于农场管理费、公益性支出和职工自身受益开支。印制并发放职工负担权益明白卡,明确职工的负担和社保经费、经营面积、工资(生活费)等各项权益,对所有卡外的收费,职工有权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四)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以2005年各地、各部门上报省税改办的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统计为依据,综合考虑国有农场历史经营情况与职工人均资源等因素,由中央和省对落实免除国有农场职工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负担政策予以相应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