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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6〕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动国有农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的负担,消除农民、农场职工的负担差异,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职工负担,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政策、规范分配。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场职工的负担。二是适度倾斜、合理补助。国有农场职工减负政策的支出,由中央和省财政考虑农场历史、经营、人员、资源等情况予以适当补助。三是各负其责、直接补贴。按照隶属关系,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减负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场职工。四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有序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三)总体要求。2006年全省全面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在继续落实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基础上,免除国有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负担,确保将农场职工负担减下来。二是继续深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场职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和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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