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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6]80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五、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各级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六、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
  要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全面实行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制度。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预售或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物价、房管、综合执法等部门,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肃查处合同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依法强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继续加强拆迁计划管理。2006年全市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市下达的拆迁计划实施拆迁,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抑制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拆迁工作要本着先建后拆的原则实施,拆迁安置房源没落实以及补偿资金不到位的,不得先行实施拆迁。要把拆迁安置住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优先安排建设计划、资金,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
  八、充分发挥税收、信贷政策的调节作用
  自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信贷工作的监管,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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