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一、三季度,通报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责令审查、指定审查、直接审查等方式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检查。
(五)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异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予以书面答复。
(六)规范性文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不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备案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不履行审查职责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职责,切实做到有件必送、有送必审、有错必纠。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对于文件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征询规范性文件送审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调研。对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规定不适当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依法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予以备案登记;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予登记并向报送机关说明理由;对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暂缓办理登记,同时告知备案机关补报有关材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选择责任心强、工作作风严谨、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现代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